16.2.2_2024_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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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33 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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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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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sysusa.org/law/
學生會辦理之活動與學生服務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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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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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sysus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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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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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nsysusa/?locale=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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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組織規程
第四章 學生自治及校務參與
第四十七條 本大學設學生自治組織,處理學生事務及社團活動,並推舉代表出列席與
其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學校各項會議。
學生自治組織設置及輔導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另定,經學生事務會議、校務
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學生自治相關實施要點由學生自治組織另定,經學生事務會議備查後實
施。
https://law.nsysu.edu.tw/rule/rul_vie?rul=20200514144308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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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學生代表參與「與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規章有關」與「校內重要會議」之規範、機制與出席席次占總席次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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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明訂有學生代表參與之重要校級會議計有27個,包含:
(1)校務會議:10/92(學生出席席次/總席次)、
(2)行政會議2/26、
(3)校務研究發展推動委員會2/29、
(4)教務會議3/86、
(5)課程委員會2/22、
(6)教學意見調查委員會2/23、
(7)學雜費合理化研議小組21/40、
(8)學生事務會議6/17、
(9)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4/14、
(10)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2/21、
(11)體育發展諮詢委員會2/24、
(12)衛生委員會3/18、
(1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1/13、
(14)總務會議3/16、
(15)空間規劃管理暨公共藝術委員會3/17、
(16)綠色校園小組3/20、
(17)車輛管理委員會5/21、
(18)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3/14、
(19)研究獎助生關係審查委員會7/23、
(20)圖書館業務委員會2/26、
(21)西灣學院課程委員會2/24、
(22)通識教育及跨領域教育發展委員會1/26、
(23)保障學生學習及勞務權益爭議處理小組1/7、
(24)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2/10、
(25)大學之道委員會3/12、
(26)西灣學院院務會議1/19、
(27)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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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議之學生代表數1至9人不等,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自治組織推選學生代表計97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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