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_2026_確保學術自由之規範
本校依循中華民國憲法與大學法,適用於所有教師及研究人員,不因職級、年資、終身職/非終身職、聘任型態等而有所不同,保障學術自由,提供充分的學術自由環境,並提供多項學術研究支持與補助,鼓勵學術研究與活動,惟為維護學術研究倫理,落實學術自律,訂定「國立中山大學學術倫理管理與自律要點」及「國立中山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等學術倫理規範以供遵循。
- 中華民國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大學法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606&KeyWord=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 國立中山大學學術倫理管理與自律要點
https://regs.nsysu.edu.tw/rule/file/201908141729020083.pdf
本校支持研究自由並公開談論研究成果,惟基於誠信、負責、公正,堅守原則及專業責任,並遵守學術倫理社群規範。本校為維謢學術研究倫理,落實學術自律,避免衍生學術研究倫理爭議,特訂定【國立中山大學學術研究倫理管理及自律要點】。
適用對象不分職級包含本校下列人員:
- 專任教師、研究員。
- 約聘及專案教師、研究員。
- 兼任教師、博士後研究員。
- 專任及兼任助理。
- 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研究人員(經計畫主持人認定為非「直接參與研究人員」者除
- 外)。
並於「國立中山大學學術倫理管理與自律要點」第三條第十二項說明,負責任之研究行為包含『於公開談論有關研究結果的應用與重要性時,應僅就自己被公認的專業提出專業的評論,且應明確區分專業評論與個人觀點。』
-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
https://regs.nsysu.edu.tw/rule/file/202311090833440434.pdf
二、 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 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故意登載不實、代表著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 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 查。
- 送審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