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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_2026_校務會議代表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代表產生方式,節錄如下,或詳見【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第三章 各種會議,P18~):

第三十四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各學院(含西灣學院及研究學院)院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國際長、圖書與資訊處處長、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

前項各代表之產生方式如次:

一、教師代表:以學院及西灣學院為單位,由講師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選舉產生之,其名額之計算及推選方式另定之。

二、職員及助教代表:二人,由職員及助教選舉產生之。

三、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數之十分之一,依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產生之。

四、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約用人員及研究助理代表一人、駐衛警及技工工友一人,分別由各該人員選舉產生之。

校長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校務會議。

上述有關校務會議個代表產生方式,有關學生代表產生方式,應依【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產生,節錄如下,或詳見【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第四章 學生自治及校務參與,P24~):

第五十一條 本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由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推選代表出、列席下列會議:

一、校務會議:各學院學生代表至少各一人,且代表總人數不得低於第三十四條訂定之比例名額。

二、行政會議: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人。

三、教務會議:學生代表六人,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至少各一人。

四、學生事務會議:學生代表六人,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至少各二人。

五、總務會議:學生代表三人,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至少各一人。

六、系、所務會議:學生參與會議之性質、方式及代表人數由各系、所視需要自行訂定。

七、校務研究發展推動委員會: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人。

八、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代表五人,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至少各一人。

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人。

十、監督會:研究生代表及學生會代表各一人。

前項學生代表之任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均為一年;任期屆滿或喪失身分得重新推選遞補之。

其他有關學生畢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學生出、列席。

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

https://regs.nsysu.edu.tw/rule/file/202608031549030307.pdf

Office: 永續發展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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