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ImgDesc(另開新視窗)

5.6.8_2026_保護舉報歧視者

為落實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措施與處理機制,本校訂有「國立中山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對檢舉人訂有相關保護條文(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三目及第四目、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目)。

國立中山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2005設立,最近修正為2024)

https://regs.nsysu.edu.tw/rule/rul_vie?rul=201910181458060204

第10點:本校教職員工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者,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本校校安防護組,由校安防護組向教育部通報,並視需要轉知諮商與健康促進組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本點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15點: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四)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八)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第16點:依前點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25點:本校應建立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並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指定由學務處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8處理之。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等。(六)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第一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四)相關物證之查驗。(五)事實認定及理由。(六)處理建議。

另,本校已建立招生考試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性之申訴制度,並於各項招生簡章中明訂:「考生如對招生考試有疑義或認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有損及權益時,得於該情事發生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訴,申訴書內容應書明申訴人真實姓名、報考學系、地址、聯絡電話、e-mail及詳細申訴事由,方予受理。本校調查處理後於一個月內回覆;必要時得簽請主任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處理。」

對檢舉人有保密義務

Office: 永續發展辦公室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