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3_2026_生育政策
針對學生,本校訂有「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實施要點」(2019設立/2026最新修改),積極維護並保障學生之受教權,並明確指出應提供之輔導與相關資源。針對教職員,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準法、各類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本校對於育嬰假、因試管嬰兒請假等,皆予以鼓勵及保護。例如,本校於人事室設置之性騷擾防治專區,條列依循之自訂與中央法規,其中包含「性別平等工作法」,針對懷孕/生育後婦女,明文規定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除依需求保障請假權益外,為確保懷孕、產後哺乳女性教職員工之身心健康,規劃與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含工作適性安排),訂有「國立中山大學母性健康保護要點」,確保女性教職員能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持續參與學校事務。此外,依據以上規定,本校配合設置托兒設施與哺(集)乳室。
學生
- 註冊相關
本校提供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的新生得於入學註冊日前,申請保留入學一年資格。而學生因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核准者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 受教權與輔導資源
本校訂有「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實施要點」,積極維護並保障學生之受教權,並明確指出應提供之輔導與相關資源。
五、 工作小組依職責劃分輔導與行政單位,並應依據下列原則分工:
(一)輔導單位:
- 不定期視懷孕學生之需求,召開個案討論會議,並將會議決議提至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報告。
- 建立懷孕學生紀錄,並依專業倫理妥適保存及管理其資料。
(二)行政單位:
- 主計室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條規定,編列懷孕學生輔導協助相關經費。
- 教務處、各系所,依本校學則第廿三及第廿六條之規定彈性處理懷孕學生出缺勤紀錄、補考、補救教學,並提供合乎需要之教室安排、課桌椅調整、母乳哺 (集)室等相關事項。
- 總務處應視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需求,規劃停車、如廁等相關設施。
- 體育與衛生保健組視懷孕學生需要,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其多元適性教育,內容包含孕程及產後照顧、母乳哺乳(集)、非預期性懷孕知能、家庭教育等,必要時與社區及醫療資源等網絡聯繫。
教職員工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準法、各類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本校對於育嬰假、因試管嬰兒請假等,皆予以鼓勵及保護。例如,本校於人事室設置之性騷擾防治專區,條列依循之自訂與中央法規,其中包含「性別平等工作法」,針對懷孕/生育後婦女,於第15條至第23條規定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
第 15 條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第 16 條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 18 條
-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19 條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20 條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 21 條
-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23 條
-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除依需求保障請假權益外,為確保懷孕、產後哺乳女性教職員工之身心健康,規劃與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含工作適性安排),訂有「國立中山大學母性健康保護要點」,確保女性教職員能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下,持續參與學校事務。
此外,依據以上規定,本校配合設置托兒設施與哺(集)乳室。
- 親子友善車位
為提供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友善停車位,本校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1 條第一項之規定「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