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2_2023_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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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 33 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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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組織規程
第四章 學生自治及校務參與
第四十七條 本大學設學生自治組織,處理學生事務及社團活動,並推舉代表出列席與
其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學校各項會議。
學生自治組織設置及輔導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另定,經學生事務會議、校務
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學生自治相關實施要點由學生自治組織另定,經學生事務會議備查後實
施。
https://law.nsysu.edu.tw/rule/rul_vie?rul=20200514144308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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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https://nsysusa.org/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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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官網
https://nsysusa.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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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FB
https://www.facebook.com/nsysusa/?locale=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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