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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_2022_員工歧視相關政策

防止性別歧視與校園性騷擾防治

國立中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1點:本校為促進性別平等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第3點:本會任務如下:
(一)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有關於本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國立中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第1點: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與安全之教育環境及校園空間,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訂定「國立中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2點:本規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定義,係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係指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均應享有公平之對待與尊重。
第3點: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任務小組「校園環境組」、「性別平等教育推廣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組」三組。
第4點: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教職員工生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第5點: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自主或身體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6點: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課程,不在此限。
第7點: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不得因學生之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8點: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對因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10點:本校各教學單位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並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11點:本校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教師於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第12點:本校各單位應規劃或協助辦理教職員工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講座或活動。

國立中山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第6點: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7點:本規定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及樣態,係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所稱之情形。

國立中山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1條: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方法

第一條:本校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設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設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設 施規則」 規定, 避免校內工作者因執行職務所遭遇的內部及外場暴力事件,訂定本辦法 ;法律或本校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場暴力為校內所有教職員工生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 、管、 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造成身體精神傷害之不法侵,如:
一、 肢體暴力。
二、 心理暴力。
三、 語言暴力。
四、 性騷擾。

 

懷孕學生/職員工權益保障與設施設置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本校哺乳室之設置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本校婦幼停車位之設置

國立中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第9點:本校各單位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應積極維護,並提供必要協助。

國立中山大學關懷孕學生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實施要點

第2點:本校為關懷懷孕學生,應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積極維護並保障學生之受教權。協助過程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維護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國立中山大學母性健康保護要點

第1點:為確保懷孕、產後哺乳女性教職員工之身心健康,歸壞與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特定「國立中山大學母性健康保護要點」。

 

職業安全衛生法四大預防計畫

1.人因性危害 

2.異常工作負荷

3.身心不法侵害 

4.職場母性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 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3 條: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第 10 條: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二、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三、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四、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五、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施。
七、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八、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性別友善設施

無性別廁所

本校無性別廁所共18處,分布如下

  1. 第二體適能中心
  2. 體育館3樓
  3. 行政大樓5樓
  4. 社科院1-3樓(3間)
  5. 管理學院1-4樓(7間)
  6. 圖資大樓6樓
  7. 活動中心4樓
  8. 電資大樓5樓
  9. 學生宿舍A棟(8間)
  10. 西子灣海域中心
  11. 工學院1樓
  12. 理學院2~4樓(3間)
  13. 環工大樓1樓
  14. 材料大樓1樓
  15. 物理館1~3樓(3間)
  16. <施工中>生科館
  17. <施工中>文學院
  18. <施工中>藝術大樓

無性別宿舍

本校於學生宿舍A棟設置無性別宿舍(2~4樓,共112床)。
公共空間部分:均設置無性別浴廁(隔板加高),並於出入口及公共空間增設監視器。

各學年度辦理情形:
106學年度:56人(男44人、女12人)
107學年度:25人(男18人、女7人)
108學年度:60人(男31人、女29人)
109學年度:因疫情將E棟宿舍設置為觀察宿舍,暫停無性別宿舍之申請(A棟宿舍調整為一般宿舍)。
110學年度:因疫情將E棟宿舍設置為觀察宿舍,暫停無性別宿舍之申請(A棟宿舍調整為一般宿舍)。

Office: 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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