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_2022_女性反歧視政策
各委員會/會議法規席次保障
大學法
第9條第4項: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16條第1項: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國立中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2點第2項:本會委員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校長得與推薦單位協商後更改推薦名單。
國立中山大學校長遴選續聘及去職辦法
第3條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及產生之,任一性別至少六人:
一、學校代表七人,任一性別至少二人:(一)教師代表六人,任一性別至少二人,以各學院為單位(通識教育中心併入社 會科學院),各學院得推選遴選委員候選人二至三人,其中任一性別應佔候 選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學生代表一人,由學生事務處推選遴選委員候選人二至三人,其中任一性別 應佔候選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七人,任一性別至少二人: (一)校友代表三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以各學院及校友總會為單位,各單位得 推選遴選委員候選人二至三人,其中任一性別應佔候選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社會公正人士四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以各學院為單位(通識教育中心併 入社會科學院),各學院得推選遴選委員候選人二至三人,其中任一性別應 佔候選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教育部推薦之代表三人,任一性別至少一人,由秘書室函請教育部推薦人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遴選委員由校務會議代表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推選之。其推選 之代表總人數若不符合性別比例者,則由社會公正人士代表調整之。
國立中山大學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
第3點:本校設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 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其組成代表為: (一)教師代表七人。 (二)學校約用人員代表五人。 (三)職員代表三人。 (四)技工及工友代表二人組成之。 (五)駐衛警察代表一人。 (六)法律專業人員一人。 前項第(一)款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各推選一名專任教師擔任;第 (二)款至第(五)款代表由各類人員互選產生之,第(六)款法律專 業人員由校長聘請法律專家學者擔任。 第一項職員、學校約用人員、技工或工友代表,每類人員代表任 一性別應至少各一人。 本委員會之組成因故未符任一性別法定人數時,由職員、約用人 員及技工及工友代表之候補人員依序按性別缺額遞補之。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校教評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 由校長指派之副校長、教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西灣學院院長為 當然委員,另由各學院分別推選教授二人(以男女各一人為原則,但推選時任一性別教授比例未達該學院教授五分之一且經簽准者,不在此 限),西灣學院推選教授一人,現任講座教授(國家講座、中山學術講 座、傑出人才講座)及十年內曾獲科技部傑出獎教授中推選二人為委員共同組成之,其中選任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並以副校長為召集人,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推選委員有二人者,每年改選一人,推選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選 得連任一次。 依第一項規定,如任一性別委員仍未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時,不足 之性別委員則由全校該性別之教授互選之。
國立中山大學職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第5點: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任期一學年,其中任一性別至少六 人,產生方式如下: (一) 指定委員八人: 1、由校長自副校長及一級行政、學術主管中圈選七人。 2、由校長自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所推薦該協會具本校身份者三人 中圈選一人,惟該協會拒絕推薦時,則由校長自職員中指定一 人。 (二) 當然委員一人: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 票選委員八人:編制內職員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 員候選人,每單位以當選一人為限,任一性別至少三人。 指定委員於任期內因職務異動時,由校長指派人員遞補之。 當然委員於任期內因職務異動時,由接替人員遞補之。 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由當屆依得票高低遞補之(得票數相同時,以抽 籤方式決定),其任期至當學年度任期屆滿之日止。
國立中山大學職員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3點: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任期一學年,其中任一性別至少六人,產生方式 如下: (一)指定委員八人: 1、由校長自副校長及一級行政、學術主管中圈選七人。 2、由校長自教育部公務人員協會所推薦該協會具本校身份者三人中 圈選 一人,惟該協會拒絕推薦時,則由校長自職員中指定一人。 (二)當然委員一人:由人事室主任擔任。 (三)票選委員八人:由受考人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每單位以當選1人為限,任一性別至少三人。 指定委員於任期內因職務異動時,由校長指派人員遞補之。 當然委員於任期內因職務異動時,由接替人員遞補之。 票選委員任期一年,期滿連選得連任;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當屆 候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遞補之(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其任期至當 學年度任期屆滿之日止。
國立中山大學勞資會議設置要點
第3點:本會議資方及勞方各置代表八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資方代表:由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主計室主 任、人事室主任、事務組組長等八人擔任。 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之。 (二)勞方代表:採公開票選方式直接選舉,應選八人,備取八人,以得票數 高低決定之,其中單一性別勞方人數逾勞方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其當 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勞方代表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其 遞補不受前項性別限制。候補代表不足遞補時,得補選之。
國立中山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6條第1項:本校為處理性騷擾防治及申訴案件,設置「性騷擾防治及申訴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 校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教師及相關專家、學者代表組成。其中女性委員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依人事室「各種委員會及會議代表改選名額一覽表」
校務會議推派備註:依98.1.9本校9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決議:「各學院推派代表應以每一系所皆有一名代表為原則,同時亦請考量性別之比例。」
防止性別歧視與校園性騷擾防治
國立中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1點:本校為促進性別平等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第3點:本會任務如下:
(一)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有關於本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國立中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第1點: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與安全之教育環境及校園空間,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訂定「國立中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2點:本規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定義,係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係指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均應享有公平之對待與尊重。
第3點: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任務小組「校園環境組」、「性別平等教育推廣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組」三組。
第4點: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教職員工生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第5點: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自主或身體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6點: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課程,不在此限。
第7點: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不得因學生之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第8點:本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對因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第10點:本校各教學單位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並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11點:本校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教師於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第12點:本校各單位應規劃或協助辦理教職員工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講座或活動。
國立中山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第6點: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7點:本規定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及樣態,係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所稱之情形。
國立中山大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1條: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訂定本辦法。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方法
第一條:本校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設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設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設 施規則」 規定, 避免校內工作者因執行職務所遭遇的內部及外場暴力事件,訂定本辦法 ;法律或本校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場暴力為校內所有教職員工生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 、管、 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造成身體精神傷害之不法侵,如:
一、 肢體暴力。
二、 心理暴力。
三、 語言暴力。
四、 性騷擾。
懷孕學生/職員工權益保障與設施設置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本校哺乳室之設置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本校婦幼停車位之設置
國立中山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第9點:本校各單位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應積極維護,並提供必要協助。
國立中山大學關懷孕學生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實施要點
第2點:本校為關懷懷孕學生,應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積極維護並保障學生之受教權。協助過程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維護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國立中山大學母性健康保護要點
第1點:為確保懷孕、產後哺乳女性教職員工之身心健康,歸壞與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特定「國立中山大學母性健康保護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