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2_2021_學生會
法源依據
大學法
第33條:
1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2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3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4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5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第四章 學生自治及校務參與)
第四十七條:本大學設學生自治團體,處理學生事務及社團活動,並推舉代表出列席與其學業、生活、獎懲有關之學校各項會議。
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另定,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核備,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學生自治相關實施要點由學生自治團體另定,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學生自治組織之經費來源:
一、學生繳納自治組織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經費。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經費之分配運用及稽核由學生事務處輔導;第二款經費之使用由學校負責稽核。
第四十九條:
大學學生得向學生事務處申請成立學生社團,從事課外活動,其成立或結束由學生事務會議審議之。學生社團得聘請相關專長人員擔任指導老師。
第 五十 條:
本大學各學系及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得設系、所學會,學會須置指導老師,該系、所學生為會員。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建立溝通管道,增進學生自治能力及在校學習效果,特依大學法第33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四章學生自治與校務參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按校、院、系(所)層級,成立學生自治團體,學生均可為會員。
第三條 院、系(所)層級學生自治團體之輔導單位分別為院、系(所),校層級學生自治團體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中山大學學生會是中山大學學生總結多年學生自治經驗,因應國家社會發展,為落實學生自治精神而成立。希冀全體會員本服務奉獻精神一同努力,確保章程之實施,以增進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
本章程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七、四十八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名稱】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英文名稱National SunYat-sen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 (NSYSUSA),對外簡稱「中山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第四條【地位】
本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其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資格】
具有本校學籍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六條【權利】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選舉與被選舉為學生議員,罷免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
二、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
四、獲知本會相關資訊。
五、其他本會規章或決議賦予之權利。
會員未盡義務者,經學生議會決議,得限制或停止其部分權利;其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及議會決議。
二、繳納會費。
三、其他法令所規定及約定之義務
第三章、行政第八條【組織】
本會設行政中心、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
第九條【行政中心職權】
行政中心置會長一人及部長若干人。會長及部長由學生議會選舉產生,選舉辦法另訂之。
一、會長行使職務應本中立之原則,維護全體會員權益,其職掌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及決算。
3. 列席學生議會,提出會務報告與接受質詢。
4. 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
5. 綜理本會會務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事項。
二、行政中心得設以下各部會,設部長一人。
1. 秘書部:負責文書、檔案、通知、紀錄、財物申購及會務運作協調等事宜。
2. 財務部:負責預算、決算編製、會費規劃、財物管理等事宜。
3. 權益部:負責有關學生權益事宜,促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4. 活動部:負責各項活動之籌晝、執行及庶務工作等事宜。
5. 新聞部:負責發行學生會會訊,傳佈學生會相關訊息。
6. 社團部:負責加強學生社團溝通與協調;參與社團活動費補助之審查、協助經費審核管理委員會與社團評鑑委員會之召開。
7. 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內(外)關係之處理。
8. 選舉委員會:籌辦本會選舉相關事宜。
三、會長得依需要,經學生議會同意成立任務編組,其存續期間至任務結束或會長卸任為止。
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其經費獨立,組織及職權行使依其既有規定,年度計劃書送本會備查。
代理規定如下:
第九之一條【會長之代理】
一、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出缺,且所餘任期不超過一半者,由行政中心推派一名部長代理;但無法推派產生時,由秘書部部長代理。
二、會長出缺若任期尚餘一半以上者,應於一週內辦理補選,辦理選舉期間由議長代理會長,議長代理會長期間,其職務由副議長代行。
(一)、 補選產生之會長,其任期至該任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二)、 會長改選未能選出之處理:
1. 應於結果確定公佈後,一週內再辦理選舉。
2. 再辦理選舉仍未能產生時,得由議長代理會長直至新會長選出為止。
第四章、立法
第十條【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立法機關。學生議會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產生方式及任期】
學生議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以文學院、社會科學院、管理學院、理學院、工學院、海洋科學院、西灣學院劃分為七個學院選區,各學院選區產生一名學生議員。
二、以中山大學全校為選舉區,產生二十四名學生議員。
學生議員任期一年,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職權】
學生議會具同意、否決、調閱、聽證、彈劾、糾正、糾舉等權力,職掌如下:
一、修改本章程及訂定本會其他規章。
二、聽取學生會報告及質詢。
三、議決會長所提之法案、預算案、決算案。
四、議決活動經費之補助、分配。
五、其他議案之提出、議決。
預算案之審查不得有增加支出之決議並應於提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其它議案應於兩次常會內完成審議。
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第十三條【正副議長產生方式、任期、職權】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由學生議員互相推選產生。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議長不能主持時,由副議長代行。
第十四條【秘書長產生方式、職權】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秘書長由議長任命,處理學生議會行政事務。
第十五條【委員會】
學生議會得設各委員會,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第十六條【會議】
學生議會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寒、暑假外,每月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會長諮請或議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議長於七日內召開。
學生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學校派員列席。
第十七條【開會額數】
學生議會須有應出席議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八條【議會職權限制】
學生議會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學生議會應將各項會議紀錄,備份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第十九條【議員規範】
議員規範如下:
一、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各項會議。
二、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評議委員會之任何職務。
三、學生議員應遵守議會通過之各項規範。
第二十條【倒閣】
學生議會可對學生會會長或行政中心提起不信任案,行政中心可向學生議會提起信任案(重大議案、重大預算案)。信任案或不信任案,應有學生議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三分之二決議,且應於提出後15個工作天內做成議決。不信任案通過或信任案未通過,則會長應立即辭職。
第五章、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地位、組成】
本會設評議委員會,由評議委員七人組成,評議委員獨立行使職權。評議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由委員選舉產生,主持會議,對外代表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產生辦法、任期】
評議委員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任期為一年,每次改選一半。第一屆提名之評議委員其中四人任期為半年。
第二十三條【職權】
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統一解釋本章程及其他法規。
二、仲裁本會各組織或人員權利義務爭議事件。
三、其他與評議職權有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解釋或仲裁須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以書面公布為之,並得附不同意見書。
評議委員會職權行使辦法,由委員會訂定,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限制】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任何職務。
第六章、財務
第二十五條【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校內、外補助或贊助之經費。
三、其他經學生議會同意之收入。
四、前三款經費之孳息。
以上經費應依會計制度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會費】
會費徵收數額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議決之,若無提請得比照前一次數額徵收。
第二十七條【公佈】
學生會財務應每學期公布;會長交接時財務帳冊應辦理移交。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組織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會長之提議,議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之決議,得修改之。
三、會員百分之一之連署提議,提交學生議會修改之;或百分之三之連署,由會員投票相對多數決,投票率達會員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即通過之。
章程之修改若變更次自治團體之權益,應先取得次自治團體意見。
第三十條【創制複決】
本會經會員百分之三之連署,得提議創制本會法規或複決本會決議,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聽證會】
本會遇重大議題時,得舉辦聽證會,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會議規則】
本會各項會議之議事規則,由學生議會訂定之;未規定者適用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
第三十三條【法之位階性】
本會其它法規、決議、辦法與本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議時,由評議委員會解釋之。
第三十四條【施行程序】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並送學生事務會議核備後,由本會會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