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1_2021_校務會議代表_學生代表產生方式
學生會推派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
第34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各學院(含西灣學院)院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國際長、圖書與資訊處處長、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
前項各代表之產生方式如次:
一、教師代表:以學院及西灣學院為單位,由講師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選舉產生之,其名額之計算及推選方式另定之。
二、職員及助教代表:二人,由職員及助教選舉產生之。
三、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數之十分之一,依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產生之。
四、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約用人員及研究助理代表一人、駐衛警及技工工友代表一人,分別由各該人員選舉產生之。
校長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校務會議。
第51條
本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推選代表出、列席下列會議:
一、校務會議:各學院學生代表各一人,並由學生自治組織推選代表若干人,以達本規程第三十四條訂定之比例名額。
二、行政會議:大學部學生及研究所研究生列席代表各一人。
三、教務會議:大學部學生及研究所研究生出席代表各一人,並由學生自治組織推選代表一人出席。
四、學生事務會議:大學部學生及研究所研究生出席代表各二人,並由學生自治組織推選代表二人出席。
五、總務會議:大學部學生及研究所研究生出席代表各一人,並由學生自治組織推選代表一人出席。
六、系、所務會議:學生參與會議之性質、方式及代表人數由各系、所視需要自行訂定。
七、校務研究發展推動委員會:大學部學生及研究所研究生代表各一人。
八、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代表人數及產生方式另定之。
前項學生代表之任期,均為一年。
其他有關學生畢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學生出、列席。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代表聯合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二條【地位及宗旨】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代表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代會)為統整學生對學校各級會議之意見,並使其透明化;以落實學生之權利維護為其宗旨。
第四條【學生代表之選任】
一、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會長、議長、行政中心權益部部長,及各學院選區之學生議員為當然代表,若符合重複資格,不計入代表額數。其餘名額按其會議規定,自議會內成員推選產生。
二、行政會議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其餘名額按其會議規定,自議會內成員推選產生。
三、行政單位與學術單位之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按其會議規定,自議會內成員推選產生。
四、若按前項各規定選任之學生代表額數超過會議規定額數,由學代會召集人主持協調。
五、若按前項各規定選任之學生代表額數少於會議規定額數,由學代會秘書處向行政中心成員、全體學生會會員進行公開招募,由學生議會通過招募產生之學生代表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