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_2021_ 保障身障人士及原住民族就業措施
中華民國憲法已明訂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以就業服務法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針對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等較為弱勢之團體,設有各類障法,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發展,及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本校從事各項業務皆須遵守前開法律規範,就保護那些被歧視的人不受教育或就業應為已足,另本校須聘僱所有員工人數之3%身心障礙員工、1%原住民族員工,每月提供給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族約66個工作機會。
中華民國憲法 政策創立(1947)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就業服務法 政策創立(1992) 政策修改 (2018)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政策創立(1980) 政策修改 (2015)
原住民族基本法 政策創立(2005) 政策修改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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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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