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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_2021_具備親子政策以支持女性參與

依法給予安胎假、產前假、陪產假、產(娩假)、育嬰留停,並設有兩間哺乳室工產後媽媽使用,若家中育有未滿2歲子女須由受雇者親自哺(集)乳者,每日給予6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另本校於各項考評辦法中皆有因生育可延長評鑑年限或不可因生育給予不利考評等規定。

(1)產前/檢假:給予編制內公教人員產前假8天、編制外約用人員產檢假7天,供懷孕女性員工為產檢。

(2)產假&流產假:編制內公教人員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編制外約用人員生產後,給予8週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3)陪產假:男性員工因配偶分娩,給陪產假五日。

(4)安胎假:女性員工因懷孕有安胎需求者,皆可提出安胎病假申請。

 

各類假別法源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 政策創立(2002) 政策修改 (2016)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政策創立(1947) 政策修改 (2019)

教師請假規則 政策創立(2006) 政策修改 (2020)

勞工請假規則 政策創立(1985) 政策修改 (2019)

國立中山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政策創立(2014) 政策修改 (2019)

 

不可作為考評不利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政策創立(1987) 政策修改 (2015)

第4條第5項: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規則 政策創立(2010) 政策修改 (2020)

 

Office: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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