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1_2020_校務會議代表產生方式
本校校務會議組成辦法訂於本校組織規程第34條,其中教師、職員、助教、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皆由是類人員代表選舉選出。
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
第34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主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國際長、圖書與 資訊處處長、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 前項各代表之產生方式如次: 一、教師代表:以學院及西灣學院為單位,由講師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選舉產生之,其名額之計算及推選方式另定之。 二、職員及助教代表:二人,由職員及助教選舉產生之。 三、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數之十分之一,依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產生之。 四、其他有關人員代表:行政(研究)助理代表一人、駐衛警及技工工友一人,分別由各該人員選舉產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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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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