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4_2020_反歧視及反騷擾政策
本國最高位階法規中華民國憲法已明訂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擬定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校內業於校內制訂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辦法及國立中山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制訂相關條文保障工作平等防止歧視及騷擾等情。
中央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 政策創立(1947)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就業服務法 政策創立(1992) 政策修改 (2018)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 政策創立(2002) 政策修改 (2016)
校內法規
國立中山大學教職員工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辦法 政策創立(2015) 政策修改 (2018)
國立中山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政策創立(2014) 政策修改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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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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