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_2021_防止工作場所歧視
中華民國憲法已明訂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以就業服務法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是本校於執行各項業務時,均需遵守前開法條規定,禁止歧視發生。
中華民國憲法 政策創立(1947)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就業服務法 政策創立(1992) 政策修改 (2018)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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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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