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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_2020_防止歧視女性政策

  1. 本國最高位階法規中華民國憲法已明訂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擬定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校內業於國立中山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制訂相關條文保障性別平等,本校於處理各項業務皆須合乎前開法規規範,足以防止歧視女性等情事發生並於每年定期舉辦性別平等教育訓練,提升所屬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意識。

  2.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就業歧視。

    本校對求職者雇用者之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性別歧視。

    (2) 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皆有明列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一定比例以上,以保障女性參與權利。

    國立中山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1/3)、國立中山大學職員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1/3)、國立中山大學勞資會議設置要點(1/2)

 

中央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 政策創立(1947)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就業服務法 政策創立(1992) 政策修改 (2018)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 政策創立(2002) 政策修改 (2016)

第7條主文: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校內法規

國立中山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政策創立(2014) 政策修改 (2019)

Office: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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